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是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是国家关爱妇女儿童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有重大意义。
我国于2015年全面开展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
那么“艾梅乙”感染妇女儿童常会遇到哪些权益问题呢?
隐私权
Q:医生可以在其他患者面前谈论我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病情吗?
A:不可以。患者感染疾病的事实,属于个隐私,感染者的隐私权属于我国公民的人格权,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Q:我感染了HIV、梅毒、乙肝,应该将感染的事实告诉配偶吗?
A:应当告知配偶及性伴侣。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梅毒和乙肝也可以通过性传播,我们也建议告知配偶以及性伴侣,来预防感染。
Q:医院允许我的老公复印病历,这是对的吗?
A:不对。未经感染者本人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医院不应允许感染者的配偶复印感染者的病历,患者的病历资料同属于个人隐私。
文件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就医权
Q:我是一名HIV感染者,怀孕了发现宝宝有先天畸形,想去妇幼保健院做人流,但是该院的接诊医生推三阻四说你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做吧,我该怎么办?
A:可到该院的相关部门反映,如得不到满意解决可以拨打各地市12345电话,或寻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帮助。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推诿或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Q:我感染乙肝病毒多年,今天已经足月了,有剖宫产指征,医生却无故将我的剖宫产手术安排到最后一个,这样合理吗?
A:不合理。
法律依据: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操作时,无论手术患者是否是感染者,都必须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避免造成医源性感染。
生育权
Q: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女性可以生育子女吗?
A:任何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生育子女。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如果感染孕产妇能够孕早期到助产机构接受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将极大降低母婴传播风险,是可以生育健康宝宝的。
Q:很多人都觉得艾滋病女性不应该生孩子,甚至建议绝育?
A:妇女生育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