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8年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以下法定途径解决: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解决纠纷相关部门:
聊城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地址】: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西邻 电话:0635-5108366
聊城市阳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心 【地址】:东昌东路国际商务港14楼
电话:0635-8681939